这是97年《防震减灾法》的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这是汶川地震之后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的第八条,去掉了上面的强制一项: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这一条不妥当的地方在于“测”的概念不清,按照70年代的做法,应该是“预测”而不是“监测”。而且“国家提供必要的条件”,等于国家还要出力支持那些民科胡闹。
这是修改后的第八条,基本上把“群测群防”的政治含义解构掉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国家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这一修改,首先把“群测群防”内容冲淡了;其次和救灾中的公众行为并列,使之不再有修改稿中那种政治正确的地位;第三、群测群防要接受引导,否定了其原来民粹的意义;第四说明了“测”的含义就是“监测”。
从《防震减灾法》修订前后两个月南方周末的两次采访看,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方面的委员没有让人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