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1月7日电 (记者刘丹)俄罗斯籍男子尤卡无证驾驶轻便摩托驶入禁止通行路段,上海执勤交警发现后对其进行交通执法检查。为逃避处罚,尤卡驾车撞向交警,并在交警阻止其逃离过程中打伤交警。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暴力阻碍执法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尤卡犯妨害公务罪,拘役4个月。
2008年8月的一个上午,在某外资银行驻沪代表处任职的俄罗斯男子尤卡驾着一辆轻便摩托车在禁止摩托车通行的上海浦东世纪大道上行驶。巡逻执勤的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小凌发现后立即跟随尤卡一路来到商城路的一处加油站。
待尤卡停车后交警小凌上前进行执法检查,告知尤卡交通违法,并要求尤卡出示驾驶证及行驶证。尤卡先以证件在办公室为由予以搪塞,后突然驾驶摩托车撞向小凌,小凌躲避不及被撞。为阻止尤卡逃离现场,小凌将其从摩托车上拉下,并拔下摩托车钥匙。尤卡为争回车钥匙扭打小凌,致使小凌右脚踝和左前臂部位软组织挫伤。在场几名目击证人事后均指认了尤卡当时冲撞和扭打小凌的行为。案发后尤卡对案件基本事实未持异议。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尤卡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应规定,公诉机关指控尤卡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鉴于尤卡犯罪情节较轻,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故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并作出以上判决。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