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副团职(即地方的副处)的最低限(中校)差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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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上将至中将,基准军衔为上将;
大军区级正职:上将至少将,基准军衔为中将;
大军区级副职:中将至大校,基准军衔为中将;
正军职:中将至大校,基准军衔为少将;
副军职:少将至上校,基准军衔为少将;
正师职:少将至上校,基准军衔为大校;
副师职(正旅职):大校至中校,基准军衔为上校;
正团职(副旅职):上校至中校,基准军衔为上校;
副团职:中校至少校,基准军衔为中校;
正营职:中校至少校,基准军衔为少校;
副营职:少校至上尉,基准军衔为上尉;
正连职:上尉至中尉,基准军衔为上尉;
副连职:上尉至中尉,基准军衔为中尉;
排职:中尉至少尉,基准军衔为少尉。
第十五条 初任军官职务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军衔:
(一)军队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
大学专科毕业的,授予少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
大学本科毕业的,授予中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少尉军衔;
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上尉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中尉军衔;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授予中尉军衔;
获得博士学位的,授予少校军衔,可以按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授予上尉军衔。
(二)战时士兵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
(三)军队文职干部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被任命为军官职务的,按照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授予相应的军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