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 立法禁止食用猫肉狗肉是一种僭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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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janz 于 2010-03-02, 00: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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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石男

(刊于《女报》))

日前有媒体报道,中国或将立法禁止食用猫肉和狗肉,食用者将被罚款5000元人民币以及监禁15天,贩卖者将被罚1万元至5 万元人民币不等。

不少为此立法鼓吹的人声称这是与国际惯例接轨,那我们就先来看看国际惯例。

在亚洲,包括日本、韩国、东帝汶等在内的大量国家,都食用狗肉。尤以韩国人为烈,据《韩国时报》报道,韩国人平均每年在约6500家餐馆吃掉9000吨狗肉。

在俄罗斯西伯利亚、美国阿拉斯加、加拿大北部和格陵兰岛等地区,狗被当地人视作一种紧急食物来源。在食物急缺的情况下,雪橇犬也可能被宰杀食用。

在加拿大,部分少数民族仍保有食用狗肉的习惯。根据加拿大野生动物法案,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杀狗、出售和食用狗肉并不违法。

事实上,虽然在多数西方国家吃狗肉被视为社会禁忌,但很少有国家因之立法禁止食用狗肉。譬如美国,没有反虐待动物的联邦法,不过各州有保护动物和反虐待动物的地方立法,主要是禁止对动物非必要的屠杀、伤害、折磨和遗弃,并未明文规定不能食用狗肉。再如欧洲的德国、瑞典、英国和荷兰等国,在欧盟协议基础上有独立的动物保护法,但多强调养宠物是一种责任,主人需要对其健康和福利负责,也未有一刀切的禁止食用狗肉的法令。

西方国家之所以罕见立法禁止食用狗肉,乃是因为这种做法无异于一种僭越,它混淆了“动物福利”与“动物权利”的概念,又将法律的绳索错误地套在本应从属于社会风俗或禁忌的领域。

在我看来,只在三种情况下贩卖及食用狗肉猫肉是非法的:一是贩卖食用的猫狗属于濒临灭绝的物种;二是贩卖食用的猫狗乃是盗窃、抢夺他人的宠物;三是贩卖食用的猫狗携带传染病菌,而主事者对此知情。

在上述三种情况之外,食用猫肉狗肉只是一种社会风俗问题,或者饮食文化问题,甚至连道德问题都算不上。我并不认为吃狗肉与吃牛肉、马肉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若说狗是人类“陪伴型”的动物,因此具有免于被食用的权利,那么牛呢?马呢?它们为人类的贡献不在狗之下,吃它们就比吃狗肉更理直气壮么?

一个人不吃狗肉,并不比不吃牛肉、吃马肉更道德,也不比吃狗肉、吃牛肉、吃马肉更道德。换言之,一个人吃狗肉,道德水准并不会因此而下降,只是在一个食用狗肉是禁忌的社会里,他可能遭受批评乃至厌恶与歧视。仅此而已。

在我看来,立法保护“动物福利”,也即提倡人道对待动物,要求禁止“不必要的残忍”以维护动物福祉,是必要的,但是立法保护“动物权利”,则是一种僭越。因为“动物权利”本身极可能是一个伪命题,学者赵南元就曾指出“动物权利论”所面临的三个法理学问题:谁有资格代表动物权利?动物权利与义务如何均衡?多数人的信仰是否有权立法约束少数人?

禁止食用猫狗正是建立在 “动物权利论”的逻辑之上,于是猫权狗权即使没有被置于人权之上,也至少与之平起平坐。可是,人权包括生存、自由与追求幸福的权利,饮食嗜好也内涵其中。在一个食用狗肉并非普遍禁忌的社会,立法禁止食用狗肉,很可能是国家权力对社会风俗的一种强行干涉,对个人权利的一种粗暴剥夺。

事实上,在禁止食用狗肉猫肉的立法倡议背后,藏着“动物权利”保护者的道德优越与谄媚功利。基于道德优越,有时“动物权利”保护者甚至会走到离谱的地步。譬如去年美国总统奥巴马在接受采访时打死一只苍蝇,竟然引发动物保护组织PETA的不满,他们给奥巴马送了一个捕虫器,希望他以后善待苍蝇。

不过我不认为倡议立法禁止食用狗肉猫肉完全出于道德优越,其背后也藏着功利之心。这么做,一是讨好西方,“中国人还在吃狗肉?太恶心了,太落后了”,说这样话的西方人很多,现在倡议立法禁止食用狗肉,或可换来他们的点头微笑。二是讨好国内的权贵、白领与小资们。养猫狗作为宠物,早已在中国相对富裕的阶层中流行开来(农村养狗尽管也有一定感情因素,但主要是作为工具而非宠物)。倡议立法禁止食用狗肉,或能让穿貂皮大衣的贵妇们拈花微笑——中国可以对吃狗肉说不,谁吃狗肉中国就不高兴,不吃狗肉中国就站起来……

钱钟书曾说:“上帝要惩罚人类,有时来一个荒年,有时来一次瘟疫或战争,有时产生一个道德家,抱有高尚得一般人实现不了的理想,伴随着和他的理想成正比例的自信心和煽动力,融合成不自觉的骄傲”,以此献给倡议立法禁止食用猫肉狗肉的善男信女们。


【附录】


为什么我反对立法禁止吃狗肉?核心还是吃狗肉最多是一种社会禁忌,目前在中国连社会禁忌都还不是呢。社会禁忌的归社会禁忌,法律的归法律。即使在回民地区,也没有立法禁止吃猪肉嘛。难道吃猪肉不伤害他们的感情吗?但为何不立法呢?就是因为社会禁忌的问题,只能靠社会风俗、文化、习惯的约束去处理。

回到吃狗肉的问题,在西方社会这其实不是什么问题,因为绝大多数人确实是不吃狗肉的。在西方社会中,宠物=家人的文化习俗已经深入人心。

因此,热爱猫狗的朋友,要做的不是推动立法,而是推动社会文化习俗的变迁。如果有一天绝大多数人都真正视猫狗为家人,那么吃猫狗肉的现象必将微弱到可以忽略不计的地步。

而这一切,并不依靠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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