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会在最后时刻投下这样的否决票吗?(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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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daxinxian 于 2005-4-02, 10:23:26:

希望实现第一方案的日本制定了一项分两阶段实施的战略:一、在6月左右依据第一方案提出“框架决议案”并使其通过;二、在年内通过投票选出新增常任理事国,通过联合国宪章修正决议案。而要通过决议,需获得联合国191个成员国中2/3的支持,即128票赞成。
  
  注意其中根本没有提到 否决权 问题!
  
  很感谢有些网友举出联合国宪章来反驳我,指出联合国宪章 第一百零九条 第二款特别规定,全体会议以三分之二表决所建议对于宪章之任何更改,应经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发生效力。
  
  但是很可惜,日本入常问题不是修改联合国宪章!只有安理会改革方案才牵涉到联合国宪章修正案。联合国宪章不是可以随意修改的,要知道直到今天,联合国宪章上中国在安理会席位的名称仍然是“中华民国”!相信各位在联合国宪章 第五章 安全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和第十九章批准及签字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 已经看到这个事实了吧?
  
  联合国此次改革的程序是先在九月份联合国大会通过投票确定两个改革方案之一,再选出新增常任理事国,此时一切已经既成事实以后,最后才有联合国宪章关于安理会组成变更修正案的通过(需要五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但这时可能一切都晚了。请大家务必注意先后程序!
  
  我和绝大多数中国人一样,坚决反对日本入常!但是情绪不能替代理智,如果这个问题上真的没有否决权,我们必须拿出对策!不能在一棵树上吊死!
  
  关于五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在联合国宪章以下条款规定之:
  
  联合国宪章
  ......
  第五章 安全理事会
  ......
  组 织
  第二十三条
  一、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余各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
  ......
  投 票
  第二十七条
  一、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
  三、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1963年12月17日经大会修正,1965年8月31日生效。修正后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前为七理事国) 之可决票表决之,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前为七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安全理事会五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
  
  请注意: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规定了安理会 关于 程序事项 之决议 没有否决权!只需要 九理事国之可决票 即可获得通过!
  
  第二十七条 第三款 就是联合国宪章著名的“否决权”条款!它是排除了 程序事项 之决议以外的一切事项之决议,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均具有否决权!
  
  那么,什么是 程序事项 之决议 呢?
  
  我们再来看联合国宪章:
  
  程 序
  第二十条
  大会每年应举行常会,并于必要时,举行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应由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或联合国会员国过半数之请求召集之。
  
  程 序
  第二十八条 国际条约编
  一、安全理事会之组织,应以使其能继续不断行使职务为要件。为此目的,安全理事会之各理事国应有常驻本组织会所之代表。
  二、安全理事会应举行定期会议,每一理事国认为合宜时得派政府大员或其他特别指定之代表出席。
  三、在本组织会所以外,安全理事会得在认为最能便利其工作之其他地点举行会议。
  
  程 序
  第六十八条
  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应设立经济与社会部门及以提倡人权为目的之各种委员会,并得设立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其他委员会。
  
  程 序
  第九十条
  一、托管理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包括其推选主席之方法。
  二、托管理事会应依其所定规则,举行必要之会议。此项规则应包括关于经该会理事国过半数之请求而召集会议之规定。
  
  联合国宪章关于 程序事项 的规定就是以上四条,除了以上四条,否决权无所不在!
  
  但是我提请大家特别注意 第二十条 大会每年应举行常会,并于必要时,举行特别会议。 这就是说联合国大会每年举行的常会及其特别会议,属于程序事项,其会议通过的决议,就属于程序事项 之决议。
  
  而今年九月份联合国大会属于 每年举行的常会,所以属于程序事项,全体会员国通过投票决定改革方案,选出新增常任理事国,则属于 程序事项 之决议!而恰恰是这个最关键的 程序事项 之决议,五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没有否决权!这就是最要命的!
  
  中国可以投票否决联合国大会关于安理会变动的联合国宪章修正案(此修正案除了经由联合国大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还必须全体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一致通过,此时可以有否决权。此项否决权经由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九条特别规定),但无法否决联合国大会通过投票确定的改革方案和选出的新增常任理事国!因为这是程序事项 之决议 !
  
  中国如要想有效否决日本入常,也许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特别附加修正案,要求改革方案或新增常任理事国不属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必须报安理会批准。由于这是针对改革方案或新增常任理事国提案的特别附加修正案,不属于联合国宪章修正案,所以无需面对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票,但这也必须要联合国大会全体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其难度还是非常巨大!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于3月21日上午向第60届联大正式提交的一份题为《大自由:为人人共享安全、发展和人权而奋斗》的报告,全文共60多页,主要包括发展、安全、人权和机构改革4大部分。
  报告的最后一部分是关于联合国改革的最敏感的话题——安理会扩容问题。报告敦促各国考虑联合国改革问题高级别名人小组去年底提出的有关安理会扩大的两个方案。
  
   方案之一是增加6个没有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以及3个经选举产生的非常任理事国,其中非洲和亚太地区各有2个常任席位,欧洲和美洲各增加1个常任席位。
  
   方案之二是增加8个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的半常任理事国和1个非常任理事国,非洲、亚太、欧洲和美洲将分别获得2个常任席位。
  
  我们可以看到第一方案非常受日本欢迎,而第二方案则会令日本失望。所以日本不余遗力准备在六月份通过依据第一方案提出“框架决议案”并使其通过,六月份不是联合国大会,不知这个方案是由安理会通过还是联合国特别会议通过?如果是前者,中国将有否决权。但即使否决了,也只是否决了日本依据第一方案提出“框架决议案”,并非否决了第一方案本身。
  
  估计这两个改革方案将会在九月份联合国大会正式提出并表决,这样的话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将没有否决权,形势会很复杂,将有很多变数,估计联合国大会议程将会是这样:
  
  1、全体会员表决通过其中一个改革方案,表决将依第一、第二的顺序投票,如果以三分之二通过第一方案,第二方案将会自动废弃。大家可以看出这个顺序就很有猫腻。
  
  2、假设第一方案获得通过,这是坏的结果。大会将进入表决通过新任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这时只有听天由命,盼望日本得不到三分之二票数。此时否决权无效。
  
  3、假设第二方案通过,这是最好的结果!中国将无必要阻止日本成为半常任理事国,因为这将是四年一次的长期斗争,而且日本早已多次获得过非常任理事国,影响不大。更何况否决权无效。
  
  4、如果两个方案都不获通过,安理会改革将会被推迟,甚至搁置。但以后还将遇到这样的难题,故并非最佳结果。
  
  5、如果第一方案通过,而且日本如愿进入常任,这是最坏的结果。大会将进入表决联合国宪章修正案,此时中国将具有否决权,但是此时如果中国否决,那么所有新任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将无法生效,不能履新。中国此时将冒阻止安理会改革的罪名,和与所有新任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作对的风险。并且新任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名单不会作废,中国将年复一年面临否决联合国宪章修正案的挑战,最后弄得与整个联合国为敌的地步!
  
  大家冷静的想想,中国政府会在最后时刻投下这样的否决票吗?
  
  我可以肯定,联合国大会上,中国将在以下两个问题上投反对票:
  
  1、第一方案;
  2、日本入常。
  
  但是,这时候没有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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