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haole 于 2005-4-13, 16:07:33:
>作者:空空如梅 提交日期:2005-4-14 0:06:00
>权与豁免和国家管辖问题
以下回答,以A、B二国都为联合国成员国并签立以下国际公约为前提。
>问1:B国国民对A使馆的侵害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请参照B国法律。
>问2:由哪个国家对这种行为行使管辖权?
B国。
>问3:对侵害A国使馆的B国人行为适用哪个国家法律?
B国法律。
>问4:B国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涉嫌违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第四条。
如果B国以任何借口推卸责任,纯属丧心病狂、恬不知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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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1年4月18日,维也纳;1964年4月24日生效
【 文献号 】1-27120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法规分类】其他
【颁布部门】中国政府
【颁布日期】19751225
【实施日期】19751225
【正 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第二十二条
一、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二、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
三、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http://www.jllib.cn/lecture/ziliao/intlaw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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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1973年12月14日,纽约;1977年2月20日生效
【 文献号 】1-27167
【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法规分类】其他
【颁布部门】中国政府
【颁布日期】19870904
【实施日期】19870904
【正 文】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第二条
1.每一缔约国应将下列罪行定为其国内法上的罪行,即故意:
(A)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进行谋杀、绑架、或其他侵害其人身或自由的行为;
(B)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公用馆舍、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进行暴力攻击,因而可能危及其人身或自由;
(C)威胁进行任何这类攻击;
(D)进行任何这类攻击未遂;
(E)参与任何这类攻击为从犯。
2.每一缔约国应按照这类罪行的严重性处以适当的惩罚。
3.本条第1款及第2款并不在任何方面减除缔约国依据国际法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防止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其他侵害的义务。
第四条
各缔约国应特别以下列方式进行合作,以防止第二条所列举的罪行:
(A)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以防止在各该国领土内策划在其领土以内或以外实施这些罪行;
http://www.jllib.cn/lecture/ziliao/intlaw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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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题为“考虑有效措施以加强外交和领事使团和代表的保护、安全及保障”的第53/97号决议。该决议第2至13段内容如下:
“大会,
“……
“2. 强烈谴责侵犯外交和领事使团和代表以及国际政府间组织的特派团和代表及这些组织的官员的暴力行为,并强调这种行为是永远无可辩解的;
http://www.un.org/chinese/ga/55/doc/A55-164.htm